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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具多種性質 印花稅從高計算

本文共35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的稅率計算稅額。

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依照不同憑證,按金額適用千分之1至4不等稅率。近日有民眾詢問地方財稅局,所經營的工程行簽訂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動產器材的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的承攬工程合約,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舉例來說,同一契約書中內容包含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因該契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12元,承攬契據稅率為千分之1,應從高,以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若契約性質不同,可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契約及承攬契約,分別繳納印花稅12元及依照承攬合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可減輕印花稅,節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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