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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遲延利息 免營業稅

本文共57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違約金,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是因買方遲延支付貨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依民法規定收取的法定遲延利息,就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違約金、遲延利息雖然都是從交易對象取得的款項,但在營業稅規定上,兩者並不相同。

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指的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格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至於法定遲延利息,是在民法上,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

南區國稅局解釋,由於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會遲延支付貨款,因此法定遲延利息並非事前可計入貨款對價的範圍,不屬於營業稅法的銷售額,免開立發票,但如果有涉及租稅規避情事者,仍應依個案情形依法辦理。

例如,甲公司出售一台機器9,000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遲給付貨款,依雙方合約,乙公司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與延遲利息1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機器9,000萬元與違約金100萬元的統一發票;至於延遲利息1萬元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過去針對遲延利息營業稅問題發布的解釋令中設有但書,若有刻意藉由延遲利息規避租稅,國稅局仍會依據實際狀況個案論處,舉例來說,像是刻意壓低貨款、約定高利率,若查明有逃漏稅狀況,國稅局仍會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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