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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自益信託 要課遺產稅

本文共28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遺產中的農業用地,繼承人若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全數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自益信託的委託人生前將農地交付信託登記,將不適用免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贈稅法規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農地價值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也就是,遺產標的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

因此委託人將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委託人持有財產的性質,已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委託人死亡時,已非該信託土地的所有權人,所以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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