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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房短租 喪失自住優稅

本文共30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將自家房屋部分空房改成日租套房,認為不一定每天出租應不算營業使用,但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只要有提供日租或短期住宿服務即屬營業行為,土地就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資格,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捐處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也就是說,只要有出租或營業行為,不論是否長期、是否天天使用,都喪失自用住宅的稅率優惠。

舉例來說,若屋主在自家二樓規劃數間日租套房,平時透過網路平台出租給短期旅客,雖並非天天有人入住,但只要有收取租金或提供住宿,就屬營業用途,稅務機關在查核時會將該部分土地改課一般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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