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bell icon
notice-title img

❤️經濟日報只想 LINE 著你❤️

快來加好友,財經大事不漏接,好康輕鬆拿!

⭐免費送數位訂閱 7 天體驗

⭐加碼抽 LINE POINTS 50 點


離活動結束 最後倒數
不再顯示

契稅申報 成立30天內提出

本文共37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契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民眾,在計算30日期限時,「契約成立之日」當日也計入,提醒留意相關期限。

依規定,納稅人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日起,或因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應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財政部2008年函示,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應將「契約成立之日」計入在內。

舉例來說,若訂約日為2025年8月4日,應自8月4日起算,至9月2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契稅申報;若截止日適逢假日,可順延至假期結束次日辦理。若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每逾三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應納稅額,且以1.5萬元為上限。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猜你喜歡

上一篇
新聞中的法律/離婚分配未領退休金 有條件
下一篇
新聞中的法律/禮券發行 留意合規之道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