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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買賣須同一人

本文共36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出售土地後,若在兩年內又購買新土地,能否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桃園稅務局提醒,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確實可以退稅,但前提條件是「土地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若改登記在配偶名下,就不符合退稅規定。

稅務局說明,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換屋需求,在兩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新購土地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且超過原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增稅後餘額,就可申請退回原出售土地所繳的土增稅,這項規定主要是為鼓勵自用住宅換屋,減輕民眾負擔。

不過稅務局強調,重購退稅關鍵在於「人地一致」,也就是出售土地者與購買新土地者必須是同一個自然人,若納稅人出售土地後,為方便或其他考量,改以配偶名義購買新土地,因為土地登記人不同,法律上視為不同納稅主體,將無法申請退稅。

因此,若有換屋計畫,應事先留意土地登記名義,避免因人地不一致而喪失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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