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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自益信託 免印花稅

本文共38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不動產信託是否涉及印花稅,要看契約內容而定,若受益人是委託人本人,即「自益信託」,就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若是「他益信託」,受益人另有其人,就必須依法貼繳印花稅。

財稅局解釋,《印花稅法》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動產買賣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當以不動產為標的設立信託時,要依照契約內容來判斷是否落入課稅範圍。

以自益信託為例,契約書會註明受益人就是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不動產會回到委託人名下。這種情況下,雖辦理信託成立及消滅時,都需要憑契約書進行不動產權利登記,看似有「移轉」動作,但性質上只是形式上的變更,與印花稅法所規範的典賣或讓受契據不同,因此不需繳納印花稅。

不過,如果契約書寫明,未來信託財產要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他益信託」,性質就大不相同,這類契約本質上已兼具典賣或讓受不動產契據效果,就必須依法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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