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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益信託 可重購退稅

本文共36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將土地辦理「自益信託」,只要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為住宅使用,且信託目的並未違背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依法申請土增稅退稅,不會因此喪失重購退稅資格。

財稅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民眾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並在兩年內重購者,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增稅,若重購後辦理自益信託,實際使用情況仍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的自用條件,且信託契約中未載明營業或投資等非自用目的,即視為仍屬自用住宅用地,可在重購後兩年內申請退稅。

財稅局表示,若重購用地在申請退稅後又辦理自益信託,只要在信託期間維持自住條件不變,且信託財產仍屬委託人及家庭成員實際使用,便不會被追繳已退還土增稅,簡單來說,信託只是財產管理的法律安排,不會改變房地的自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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