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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申報盈餘 有竅門

本文共55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獨資主、合夥人在申報營所稅時,記得正確填寫「應分配盈餘」,應依照「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填載,以免因為填寫錯誤,導致併入營利所得、計算綜所稅時出現錯誤,而產生漏稅風險。

常有獨資合夥組織不清楚申報基準,甚至發生錯誤而必須補繳稅款情形。

國稅局近期遇到民眾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若有盈餘時,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中「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欄位金額,到底應以帳載結算或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或是以「課稅所得額」為基準計算填報。

國稅局解釋,依財政部解釋令,營利事業合夥人與獨資資本主申報綜所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因此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的「應分配盈餘」欄位金額,應依照「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填載。

舉例來說,高先生(化名)獨資經營A行號,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中,「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10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扣除免稅所得4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在當年度營所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欄位金額,高先生應依照「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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