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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稅籍營業 可處停業

本文共39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消費者發票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將分別依法處罰,最重可停業。

《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總額處5%以下罰鍰。

《營業稅法》中也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依照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解釋,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展開相關營業行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規定,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甚至在「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同樣也可依稅捐稽徵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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