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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收入不適用簡化計稅 外商應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無形資產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74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外商在台經營國際運輸、提供技術服務等業務,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採簡化方式計稅。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常有企業誤解,將權利金收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一環,但依規定,權利金不能適用簡化方式計算營所稅。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針對總機構在境外,且在台灣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四大業務的外商,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按營收比例核計所得額,簡化計稅,其中國際運輸業務以營收10%計算,其餘三項業務則按15%計算。

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公司與從事相關業務的境外公司往來,常會遇到相關稅務問題,尤其針對軟體授權金、權利金這些收入,最常誤解,誤以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的簡化計稅方式。

特定行業外商簡化計稅納稅方式
特定行業外商簡化計稅納稅方式

舉例來說,外國企業A公司與國內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台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400萬元,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可申請適用簡化計稅,按收入15%核算所得額60萬元,再由甲公司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所稅12萬元。

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就不屬於簡化計稅範圍,不得依收入的15%核算所得額,甲公司應在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

國稅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簡化課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都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另外稅局也提醒,不同國外企業經營樣態,也會適用不同納稅方式,例如境內有分支機構者,應由該分支機構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於年度終了後,再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額並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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