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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償債權 要課遺產稅

本文共33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形成債權,被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將這筆未清償的債權視為遺產,申報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資公司、取得股權,依規定應將投資股權列入遺產,除此之外,繼承人常會忽略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舉例來說,林先生(化名)今年7月去世,繼承人已依限申報遺產稅,但林先生生前借款給其所投資的甲公司數百萬元,繼承人在申報時僅列報對甲公司投資,卻未一併申報債權,後來繼承人發現後,才趕緊補報。

國稅局強調,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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