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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牽動子女扣除額

本文共54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有所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規定「代位繼承」。

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按人頭計算,每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若為未成年,可按其年齡距離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代位繼承人是本於固有的繼承權,提前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位代位繼承人均可依規定計算扣除額。

但若拋棄繼承,依遺贈稅法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可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數額為限。

舉例說,王先生(化名)今年6月因病過世,太太先前已去世,王先生有三名子女,各有兩名成年子女,此時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若王先生長子多年前已去世,由長子兩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王先生的次子、三子共四人繼承,扣除額224萬元。

若王先生三名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六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三名子女計算的數額為限,也就是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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