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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裁罰 採彈性倍數

本文共39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裁罰制度已修正,過去一律採「固定倍數」開罰,現已改為「彈性倍數」,稽徵機關可依違規情節輕重、是否屬故意,以及是否為累犯來判斷罰鍰倍數,讓處罰更符合比例原則。

稅捐處解釋,以往只要違規被抓到,無論是初犯或累犯,都是依相同倍數處罰,難免讓部分初犯者覺得處罰過重,修法後,情節較輕者罰鍰將減少,但若是蓄意或屢犯,仍會面臨較嚴格處罰。

修法共三大重點,第一,車輛未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逾期牌照繼續上路,改為最高一倍以下,初犯只罰應納稅額0.3倍,若一年內再犯則提高至0.6倍,若屬故意則處一倍,若在裁罰前已補繳稅款,還可減輕處罰。

第二,新購、進口或新裝配車輛,若未領牌照就上路,裁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 「一倍以下」;第三,若有車輛牌照轉賣或移用的情況,倍數從原本固定二倍改為「二倍以下」,初犯裁罰0.6倍,累犯1.2倍,故意者處二倍,且每次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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