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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七年,中國大陸再次推出重大稅務優惠,根據2025年第2號公告(以下簡稱「2號公告」),外商若將自中國大陸企業分得的股息或紅利再投入符合條件的境內投資,不僅能延緩預提所得稅繳納,還能按再投資金額的10%抵減未來取得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等稅額,未抵減部分還可結轉。專家提醒,這項新政策雖可能讓台灣法人投資模式出現重複課稅,但對台灣個人透過境外公司進行間接投資,反而相對有利。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分析,根據2號公告及後續補充規定,外商若要同時享有「緩課」與「抵稅」雙重優惠,必須符合五個條件。
以台灣個人透過BVI公司投資中國大陸企業為例,第一,資金來源必須是中國大陸企業實際分配的股息或紅利,不得來自股權轉讓或投資收回;第二,再投資方式需為增資原企業、新設企業,或收購非關聯方股權。
第三,被投資的產業須列入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西部專屬目錄不適用;第四,再投資期間為2025年至2028年,且須連續持有滿5年,若提前退場須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第五,資金須由原分配企業直接匯入新投資企業帳戶,中間不得轉手。
徐曉婷舉例,若BVI公司將分得的100元盈餘再投資,原本需繳10元的預提所得稅可先緩繳,且同時獲得10元抵減額度,未來若收回投資需補繳稅款,則能用當初累積的抵減額抵銷,等於形成「免稅效果」。不過,她也提醒,實務執行仍需觀察後續細節限制。
徐曉婷指出,2號公告對三類台商特別有利,首先,家族企業型台商,透過台灣個人間接投資,可節省股息分配稅負;其次,資金尚未到位的台商,可利用再投資方式補繳認繳資本,不必額外投入新資金;第三,計畫退場或釋股的台商,也能透過再投資享受稅負遞延、稅額抵免與資金靈活運用的好處。
徐曉婷提醒,雖然中國大陸盈餘再投資不計入投資累計金額,但仍須依規定向台灣投審司申報,以避免後續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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