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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收入認列 報關日為準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3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外銷貨物時,銷貨收入的年度認列應依「報關日」判定,而非依收款日計算,若認列錯誤,恐影響所得稅結算申報,造成短漏報稅風險。

為確保交易時間與收入年度一致,避免企業自行選擇較有利的年度列帳,影響稅收公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銷貨物原則上以出口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來認列銷貨收入;若透過郵政快捷郵件或快遞寄送的方式出口,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發出執據的戳記日期為認列依據。

舉例來說,一家甲公司在2023年12月21日完成出口報關,但貨款直到2024年1月30日才收到,該公司誤將這筆新台幣200萬元的外銷收入列入2024年,結果遭查核時被認定錯誤,依規定,這筆收入必須以「報關日」為準,認列在2023年,而不是以收款日為依據。

官員提醒,這類錯誤在實務上並不少見,特別是跨年度的出口交易,公司常因財會人員未注意規範,直接以收款日當作收入日,導致年度申報與法令不符,最後被要求補稅並加計利息,企業在處理外銷收入時,應再次核對出口報單或快遞文件上的日期,才是正確的認列基準。

至於補救措施,官員強調,若企業自行檢視帳務後,發現有未依規定認列銷貨收入情形,只要在未被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漏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以加計利息免罰。

國稅局呼籲,外銷貨物收入認列雖是細節,但攸關企業報稅正確與否,財會人員不可輕忽,務必依報關日或快遞文件日期來認列年度,才能避免因誤用收款日而產生補稅與罰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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