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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誰繳 看基準日認定

本文共31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雲林縣稅務局提醒,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原則上就是當年度必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民眾若在基準日前完成產權移轉,地價稅責任也會跟著轉移,但若在基準日後才完成登記,仍須由原登記人負擔。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納稅人一般以地政機關登記日期為準,但也有例外情況。例如,透過法院拍賣取得土地,以領到「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則以判決確定日為準;政府徵收土地,則以補償費發放完成日為準。

至於繼承,則以繼承開始日計算。這些情況雖尚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但法律上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會以相關日期認定納稅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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