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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若在新購車輛領牌後一年內,加裝價值超過1.5萬元的設備,就要依規定申報並繳納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分。
國稅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對已稅車輛進行改裝車身或設備,屬於「產製」行為,應課徵貨物稅,這類行為不只限於新車,也包括底盤或車身已課稅的情況,只要在規定期限內加裝高價設備或改裝用途,都須依法完稅,例如小貨車改裝為露營車、貨車加裝冷凍裝置、工程車增設吊臂等,都屬常見案例。
舉例來說,甲君今年1月3日購入一輛小貨車,並於1月5日完成新領牌照,隨後委託加裝設備廠進行改裝,將該車變更為露營車,改裝於6月1日完成,設備價值達30萬元,依法應課徵15%貨物稅,相當於應繳稅額4.5萬元,依規定,加裝設備廠商應於車輛出廠前,檢附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稅,否則將被視為漏稅行為,並可能遭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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