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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違章處罰標準修正 KPMG: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

本文共54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所得稅法針對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未依規定申報的罰則,從今年1月1日起改為訂定罰鍰上下限區間,不再採固定比率或倍數裁罰。專家分析,新制能依違規程度細分金額級距,讓處罰更符合比例原則,也強化執法的彈性與合理性,尤其對於輕微違規情形有助減免甚至免罰。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說明,為配合修法,財政部近日修正裁罰金額或倍數的參考表,作為稽徵機關的裁量基準,並同步調整輕微案件的減免標準。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支付給境外公司12萬元報酬,卻未依法扣繳稅款,雖已主動補繳與補報資料,其中補報部分可免罰僅加計利息,但因補報扣繳憑單逾期,仍須裁罰。舊法按扣繳稅額10%、上限1萬元計算,會罰滿額1萬元;新制改為扣繳稅額4%、同樣上限1萬元,則僅罰4,800元,等於少繳5,200元罰鍰。

此外,若補報時已在期限屆滿10日內完成,且補報金額未超過應報總額的三成,則可完全免罰;若逾10日但仍在次年1月底前補報,則罰鍰可減半,以上案例就能再降至2,400元。

陳志愷也提醒,同一年內若有三次以上相同違規,將不適用減罰。此次標準也明確排除「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不計入違規次數,且釐清「相同違章事實」應限於稅法相同條項款,像是「未扣繳稅款」與「未報扣繳憑單」因屬不同款,應分開計算,對納稅人而言是一項保障。

KPMG會計師提醒,要特別注意一年內若有三次以上相同違規,將不適用減罰。示意圖。...
KPMG會計師提醒,要特別注意一年內若有三次以上相同違規,將不適用減罰。示意圖。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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