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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配合扣繳優化新制,財政部通盤檢討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表,針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截止十日內補報補繳者,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若在8萬元以下、或扣繳稅額在8,000元以下,則可免罰。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優化扣繳制度,並自今年元旦起上路,其中針對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可在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配合這項修法,財政部近日修正相關減免處罰標準及裁倍表,所謂的「一定金額」也出爐。減罰標準方面,扣繳義務人在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8萬元以下、扣繳憑單扣繳稅額8,000元以下、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8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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