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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境外資產 要報遺產稅

本文共55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富豪在全球布局資產日漸普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別以為「藏富海外」就能避得了遺產稅,民眾繼承海外資產,仍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不少民眾透過匯款、設立海外帳戶或購買不動產、金融商品等方式,將財產轉往國外。然而,台灣的遺產稅是「屬地」兼「屬人」主義,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於境內的國民,已符合屬人主義,即便是海外遺產,仍要納入遺產總額申報,別以為「人在台灣、錢在海外」就能避稅。

舉例來說,小美(化名)於2023年12月去世,其家人阿肯在2024年3月申報遺產稅時,僅列國內不動產與存款,總額約1,800萬元。

後來因家族產生遺產分配爭議,另一位繼承人阿文主動揭露小美名下在香港仍有800萬元存款,尚未申報,經國稅局查證屬實,國稅局協助其於期限內補報,最終並未處罰,但若是逾期或被查獲,除了補稅外,還可能被加徵罰鍰。

依規定,遺產稅應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三個月;若已申報但遺漏部分財產,可在期限內主動補報,通常不會受罰,但若逾期或因檢舉、查核而補報,則可能挨罰。

國稅局強調,台灣目前已有「台版肥咖條款」(CRS)機制,金融機構每年定期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並與日本、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交換稅務資訊,換言之,過去難以查核的境外財產,如今愈來愈難隱匿,民眾千萬別心存僥倖,未誠實申報,恐難規避漏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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