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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博觀點/賠售大陸股權 留意繳 CFC 營所稅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惠婷。凱博/提供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惠婷。凱博/提供

本文共604字

經濟日報 黃惠婷

近二年凱博在協助台商處分大陸股權時,留意到有些案件雖然出售價格比原始投資成本低,卻要在台灣繳納大額CFC營所稅,提醒大家關注。

假設一台灣營利事業透過CFC(境外A公司)直接持有大陸地區事業(甲公司)100%股權,A公司原始對甲公司之投資金額為200萬美元。因甲公司連年虧損,甲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計虧損150萬美元,2022年12月31日A公司採權益法對甲公司股權帳面價值為50萬美元。A公司於2023年出售甲公司100%股權,因甲公司有不動產,依評估之甲公司股東權益公允價格180萬美元出售。

在此案例中,即使出售價格小於原始投資成本200萬美元,台灣營利事業於稅務申報之CFC盈餘為130萬美元(即出售價格180萬美元減除2022年12月31日認列甲公司股權帳面價值50萬美元),要繳20%營利事業所得稅26萬美元。

因CFC法令係2023年開始實施且不溯及既往,其規定前述原始取得成本應以2022年12月31日A公司認列甲公司股權帳面價值,而非A公司實際對甲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200萬美元。

台灣營利事業若係透過受控外國公司持有大陸虧損公司股權,於處置時應留意前述無法全額認列原始投資成本而造成大額CFC營利所得課稅的情況,且處分大陸股權除了涉及大陸及台灣的稅負,交易流程及風險也比較複雜,若有轉讓需求建議及早委由經驗豐富的財稅專家進行全盤評估及架構調整規劃。

(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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