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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商收購中古車 抵稅有眉角

本文共30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中古車商若向個人收購中古汽機車,雖無法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但仍可依規定,憑收據、買賣契約書等資料計算進項稅額並申報扣抵,不過進項稅額不可高於銷項稅額,且須逐輛計算。

舉例來說,甲車商今年1月以31.5萬元(含稅價)向老馮(化名)購入一輛中古車,進項稅額為1.5萬元;該車4月以42萬元(含稅價)出售,銷項稅額為2萬元,因進項稅額較低,可全額扣抵。

若甲車商去年11月自小規模營業人購入一輛中古車,價格為21萬元(含1萬元營業稅),今年4月以16.8萬元(含8,000元營業稅)賠售,進項稅額1萬元、銷項稅額8,000元,僅能申報8,000元作為進項稅額,超出銷項稅額部分不能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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