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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報稅/大陸薪資收入 要報綜所稅

本文共55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遣員工到中國大陸任職,員工在當地領取薪資屬於大陸來源所得,員工依規定要納入個人綜所稅申報,但已在大陸繳納稅款可在限額內扣抵。

由於大陸所得不在稅局提供查詢資料範圍,部分納稅人常會忽略,未主動申報;另也有納稅人會將大陸所得誤以為是海外所得,誤認為是要申報最低稅負,但其實應該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公司若派遣員工到中國大陸任職,該員工在當地領取的薪資,即使已在大陸依法繳稅,在台灣申報綜所稅時仍須一併申報。

國稅局分享,曾有納稅人小明(化名)2023年被外派至大陸,該年在當地領得薪資約新台幣150萬元,並已在當地申報繳納所得稅。

然而小明在台灣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時,並未主動列入大陸收入,理由是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所得時,並未看到任何相關資料,誤以為不用申報。

但國稅局澄清,目前提供納稅人查詢的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大陸或其他海外地區收入,換言之,只靠查詢畫面上看到的資料,不足以作為完整報稅依據。納稅人仍應檢視是否有其他來源所得,並主動申報。

小明因未申報大陸所得,除須補稅30多萬元,還遭裁處罰鍰。國稅局指出,這類狀況其實不在少數,許多外派員工對「境外薪資要不要報」存在誤解,甚至認為只要公司不是在台灣發薪就不必處理,實則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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