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bell icon
notice-title img

📢 免費 LINE POINTS 大放送!


會員限定好康!輕鬆兩步驟
✅ 打開 App
✅ 左上角登入會員


訂戶還能加碼抽
💰 輕鬆坐等領 LINE POINTS 💰


不再通知
notice-title img

📢 免費 LINE POINTS 大放送!


會員限定好康!輕鬆兩步驟
✅ 打開 App
✅ 左上角登入會員


訂戶還能加碼抽
💰 輕鬆坐等領 LINE POINTS 💰


不再通知

小商家轉用發票 當心漏報

本文共32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在年度中轉為使用統一發票,辦理該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免用發票期間的查定銷售額,也要與改用發票後實際開立的銷售額一併計入全年營業收入,依法申報。

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原本不須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營收由國稅局查定,但若因營業規模擴大或其他原因,於年度中開始使用統一發票時,則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需將前段時間查定銷售額與後段時間發票金額合併計算,如果查核後發現免用發票期間的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金額,則也應按實際金額補申報。

國稅局提醒,只要年度中有改變營業性質、改為開立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務必在申報營所稅時詳實申報整年度營業收入,也應保留相關帳簿、報表及收支憑證,若發現有漏報或錯報情形,也要及早主動補報。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貨物稅修法三讀 節能家電退稅延長至2029年
下一篇
稅收挹注長照基金 大減16%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