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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紅利折抵發票開立規定 財政部提醒業者遵循

本文共30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愈來愈多業者透過網購平台銷售商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業者開立發票時應留意相關規定,民眾若以平台紅利點數折抵時,業者應先以折扣後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之後收到平台撥付折抵款項時,再開立發票給平台業者。

電子商務發達,不少店家加入網購平台或商城來販售商品,希望透過平台聯合促銷活動、現金積點等方式吸引買氣。

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在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使用網購平台給予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為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因此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是以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後續收取平台撥付折抵款項時,再依折抵金額開立發票給平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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