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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合作稅務眉角多!勤業眾信揭常見風險與應對方式

本文共95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企業透過經銷商販售商品是常見的營運模式,但實務上與經銷商的交易往來,因契約安排與實際操作方式不同,常常衍生出各式各樣的稅務處理問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李惠先表示,營利事業在與經銷商合作的過程中,從簽約初期到後續給付獎勵金、安排旅遊招待,甚至交易比例過高時,稅務責任與憑證處理方式各有不同,企業必須審慎因應,才能避免遭補稅或產生爭議。

李惠先指出,企業與經銷商簽訂合作合約時,若收取的是具有權利金性質的款項,應當在收取當下即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同時計入所得課稅;若是收取保證金,則需依照合約約定判斷其性質,若並非屬於收入,就無須申報營業稅與所得稅。但若企業之後沒收該筆保證金,仍須評估是否與銷售行為相關,若有關聯,則應補開發票並納入所得申報。

針對經銷商的銷售獎勵金或其他名目的費用給付,李惠先說明,若該筆費用是經銷商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企業應取得對方開立的發票;若是依據累積進貨金額所計算的獎勵金,則應視為銷貨折讓,經銷商應開立「折讓證明單」,企業依據該證明辦理帳務處理。若獎勵金是依月、季、年等期間累積進貨額所發放,開立折讓單時則可彙總填寫,不須逐張對應發票號碼,只需載明起迄期間並註明為「彙開」。

至於部分企業會以達成一定銷售量作為條件,安排國內外旅遊作為獎勵,李惠先指出,此類支出因具鼓勵性質,並非單純交際費,應列為「其他費用」列帳,不受交際費限額限制。但企業仍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列單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開立免扣繳憑單予受招待者,受邀的經銷商也需將旅遊費用列為所得申報課稅。若招待活動並非與業績表現掛鉤,則仍屬交際費,需受限額控管。

此外,若企業與單一經銷商的交易金額在全年總額中占比過高,也會涉及移轉訂價文據準備的問題。李惠先指出,根據財政部規定,若企業營運上需仰賴他方授權專利或品牌、或原料供應、銷售通路完全由他方控制,且其交易金額占比超過50%,雖未具控制或從屬關係,原則上仍屬特殊關係交易。但若僅具上述條件,未形成實質控制關係,則得免備妥完整移轉訂價報告,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李惠先提醒,企業在與經銷商合作時,不僅要簽訂明確契約,也應根據交易內容與形式,逐案判斷相關稅務處理方式,確保帳務與稅務申報合規,才能在合作關係順利推進的同時,也降低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李惠先。業者提供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李惠先。業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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