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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賣多筆土地 別漏報所得

本文共64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個人在交易房地時,因為交易筆數少,所以較容易分辨,但營利事業在取得、整合土地時間較長,所以最後在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時,常會因沒有注意到不同土地取得時間而錯誤適用稅制。

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免納所得稅(舊制);若土地取得日為2016年1月1日以後,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照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出售五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3,000萬元,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處分資產利益」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並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一筆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的土地取得日為2020年度,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加上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全數填報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中「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的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屬應新制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合併報繳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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