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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僱員工補助款 要列收入

本文共39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已領取政府針對增僱員工發放的補助款,須列為公司收入,同時在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時,應先從薪資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可加成減除金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政府修法擴大中小企業增僱員工租稅優惠,去年1月1日起適用,只要企業增聘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兩人以上,且整體薪資有增加,就可將相關薪資費用加成減除100%,減輕稅負。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已領取政府針對增僱員工發放的補助款,這筆補助金額須列為公司收入外,同時也應自計算加成減除的薪資支出中扣除,避免出現重複享有補助與減稅優惠的情形。

適用這項優惠應留意基層員工認定標準;企業須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申請,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並將加成減除金額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企業應先備妥2023年與2024年勞保被保險人名冊、增僱人員保險資料表、薪資明細、切結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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