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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沒過戶就賣 恐雙重處罰

本文共58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後,如果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再出售,是違法行為,除了會依照土地稅法處以罰鍰外,還可能因未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遭補稅加罰,換言之,納稅人可能因此遭到雙重處罰,不得不慎。

稅務局舉例,納稅人小桃(化名)在2025年2月購入一戶透天厝,沒想到還沒完成過戶手續,就遇到買家出價購入,他便迅速訂約轉手,想賺一筆價差,豈料事情沒那麼簡單,不但交易被盯上,還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的裁罰通知,不僅賠了時間又傷荷包。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買賣未完成過戶就再行出售,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裁罰。過去這類情況是按土地移轉現值處2%固定罰鍰,現已改為「2%以下」彈性罰度,依個案情節輕重處分。

根據財政部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目前裁罰標準為土地移轉現值逾100萬元至250萬元者罰0.5%;逾250萬元至500萬元罰1%;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罰1.5%;若超過1,000萬元則罰1.8%。若經查證有「故意規避」情形,則可依上限2%裁罰。

除了地方稅,地稅局也提醒,這類短期買賣行為往往還會涉及「房地合一稅」,民眾在完成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應在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交易所得稅,否則恐被補稅加罰鍰,變成雙重受罰。

稅務局呼籲,買賣土地或房屋時,千萬不要貪快,應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再進行下一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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