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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禮券開發票 兩種樣態

本文共58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的時機點分成兩種,首先,若銷售的是「商品禮券」,應在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給買方;但若銷售的是「現金禮券」,則是在消費者兌換貨物時,才需開立統一發票。

對民眾而言,也要留意持有的是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如果是現金禮券,應記得向業者索取統一發票,除了保障自身兌獎權益,也能協助稅局掌握稅源,落實租稅公平。

國稅局說明,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所謂「商品禮券」,是指禮券上載明可以兌換一定數量或種類的商品,因此,營業人在出售商品禮券時,就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而如果是「現金禮券」,也就是禮券上只寫明金額,持有人可依金額自行選購商品的情況下,則是在客戶拿禮券兌換商品時,才需要開立發票。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舉辦尾牙活動,向乙賣場購買總額50萬元的「商品禮券」,這時乙賣場應在交付禮券時,開立一張金額為50萬元的統一發票交給甲公司,之後,甲公司的員工拿這些禮券到乙賣場兌換商品時,乙賣場就不需再另外開立發票。

但如果甲公司購買的是「現金禮券」,乙賣場在交付禮券給甲公司時,可以免開發票,待甲公司員工持現金禮券兌換商品時,乙賣場才需要針對實際兌換商品的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自我檢視過去銷售禮券的開立發票情況,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的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儘速補開、補報及補繳稅額,才能加計利息、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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