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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課稅區營業人如將進儲保稅區的保稅貨物在存倉期間銷售他人,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解釋,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口前,存放保稅倉庫期間,營業人若已將保稅貨物銷售給保稅區或課稅區營業人,雖貨物仍存置保稅區,並未向海關申報進入課稅區或出口,但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國稅局指出,除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其營運用貨物、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貨物情形,可適用零稅率並開立統一發票,其餘情況都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
營業人若保稅貨物存倉期間銷售他人,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應儘速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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