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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購物愈來愈普遍,消費者在網購結帳時,除了支付商品價格,還常常需要另行負擔運費。針對這樣的情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店家在開立統一發票時,不只是商品價格要列入,連同向消費者收取的運費也必須一併開立發票,不得分開處理或遺漏。
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與第16條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所收取的所有費用,都屬於應稅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其中「銷售額」的定義,包含了除商品本身價格以外,由營業人另行向顧客收取的費用,例如運費、包裝費、服務費等,都屬於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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