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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付薪水 須辦扣繳

本文共34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僱用員工給付薪資費用,或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1月如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至2月5日止。

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誤以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申報義務,因此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因而受罰。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2024年11月給付A君租金3萬元,應在給付時扣取扣繳稅款3,000元,並於2024年12月10日前將該扣繳稅款繳納公庫,且應於2025年2月5日前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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