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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台灣人口快速邁入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需求持續升高,長照機構在社會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這些機構大多不屬於傳統公司組織型態,因此在稅務申報上有許多特殊規定需要留意。專家提醒,從事長照事業的法人組織,依設立型態與營運性質不同,所得稅與營業稅的申報方式也有所差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長照機構的法人型態可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兩大類,其中,社團法人又進一步區分為「以公益為目的」與「非以公益為目的」。
陳惠明指出,財團法人與公益社團法人,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條件,其本身與附屬作業組織的收入,除了銷售貨物或服務外,基本上可免納所得稅,但仍須於年度結算時填寫「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進行申報。
非公益社團法人則不同,陳惠明說,由於社員可分配盈餘、轉讓持分,具備營利事業特性,財政部認定其應比照一般公司辦理申報,須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依法進行暫繳與結算申報。
針對虧損能否在未來抵稅的問題,陳惠明表示,非公益社團法人,因申報方式如同一般營利企業,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條件,虧損可於未來十年內抵減所得;財團法人則僅能針對其銷售貨物或服務產生的虧損適用虧損抵減,且必須符合法規條件,並非所有虧損都能適用。
除了所得稅外,營業稅的處理也有眉角。陳惠明說,若長照機構提供的照顧服務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的社會福利勞務範圍,可免徵營業稅且免辦理稅籍登記。
陳惠明提醒,但若機構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非社福服務,如販售紙尿褲、看護墊等,則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若這些用品的費用包含在照護服務費中,且由機構協助更換,視為照護服務一環,可一併免稅;但若是額外向使用者收費(無論有無賺取價差),就屬於商品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且無法抵扣進項稅額。
陳惠明提醒,長照機構稅務申報不只看收入,也要看組織型態與服務方式,了解法規細節,不僅能避免誤報風險,更有助於掌握合法節稅空間,讓機構能專注投入照顧服務,創造更穩健的營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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