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土地租人蓋房 當心契稅

本文共24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出租土地給承租人,並約定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但建照與使用執照登記在土地所有人(地主)名下,這類情況已符合契稅課稅要件,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如果建照、使照是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則不屬於契稅課稅範圍。

稅務局說明,該類案件雖表面為土地租賃,實際上承租人並非僅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是與土地出租人約定在承租期間內自費興建房屋,並以土地出租人名義辦理建築與使用執照。雙方形成的不只是租賃關係,而是土地使用權與興建完成之房屋互換的混合契約,具有互易性質,依法構成契稅課稅標的。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車輛登記主要駕駛人 ETC欠費通知車主免轉交
下一篇
房屋稅2.0新增戶數月減87% 財政部:登記期限延長至6月2日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