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bell icon

企業收扣薪令 限期提異議

本文共3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企業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開出的「員工扣薪命令」時,務必要審慎處理,若對債權內容有疑義,應於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避免公司財產遭強制執行。

舉例說,A公司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來函,要求扣押旗下員工小張部分薪資,用以清償積欠的牌照稅,經查小張早在三個月前就已離職,公司無法執行扣薪命令。

此時公司應主動在收到命令後十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聲明異議書」,並附上小張離職證明及薪資終止紀錄作為佐證。

稅務局說明,公司若未依法執行扣薪,也未在時限內提出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可依移送機關申請,對公司名下銀行帳戶或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換言之,雇主若怠忽處理,自家帳戶可能面臨被扣款風險,徒增困擾。

即使員工仍在職,若公司認為並未存在債權關係,也可在限期內提異議說明。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境外電商服務營業稅四情境 應留意報繳時限、發票等規定
下一篇
企業同業利潤標準 三大修正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