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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未立案寺廟 不能列扣

本文共30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因宗教信仰會捐款資助寺廟興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若捐贈寺廟籌備處,由於寺廟尚未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暫時還不能列為個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不過等到寺廟興建完成、辦妥登記後,就能按照實際捐贈年度,追認當年度扣除額。

5月報稅季來臨,捐贈列舉扣除是許多人常用的節稅方式,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寺廟興建過程常透過募款作為經費來源,但在寺廟尚未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前,對其捐贈暫時不可列為列舉扣除額;但是財政部1978年函釋也指出,若寺廟未來辦妥登記或立案成立,就可以按實際捐贈年度,追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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