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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退稅申請 期限延長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72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修正相關辦法,外國納稅義務人向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退稅期間,從原本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放寬為十年,參考過渡期規定,2020年4月11日之後案件皆可適用。

財政部近日發布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適用租稅協定申請時限。我國目前已與35個國家簽署並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含日本、南韓、馬來西亞、英國、德國等。

修正前,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規定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稅。

外國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稅新規
外國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稅新規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依照實務經驗,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大多為一年左右,會需時五年以上準備時間的案件不多,不過,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申請期間修正為十年,且會計師事務所、外國商會等各界多次希望,能比照放寬其他法令申請期間,因此同步修正規定。

修正後包括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皆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十年。同時,也增訂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若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五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解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依規定,在修正發布後,自10日(發布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案件若在自繳納之日起算至今年4月10日已逾五年者,也就是2020年4月10之前案件將不適用修正後十年規定。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正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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