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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資大陸 釐清抵稅規定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台商投資中國大陸公司,應釐清抵稅規定。若是自大陸公司獲配股利,這筆股利在大陸已繳稅款,可在台灣申報時抵稅;但若是被投資大陸公司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台灣公司無關,就不能在台灣抵稅。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來自中國大陸來源所得,如自大陸公司獲配股利,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在台灣申報繳納營所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應釐清這裡所謂的稅額扣抵規定,是針對大陸來源所得已在大陸繳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可給予扣抵。

但若被投資的大陸公司,在大陸營運所得,於大陸繳稅,屬於當地營運稅負,事實上與台灣公司無涉,這部分繳納稅款將無法用來扣抵台灣營所稅。

舉例來說,台灣甲公司申報2022年營所稅時,列報來自大陸乙公司的股利所得2,000萬元,並主張扣抵已繳納稅款300萬元。

國稅局調查後發現,其中200萬元屬於大陸乙公司配發股利時所預先扣繳的稅款,這部分並無問題,可依法抵減台灣應納稅額;但另外100萬元,則是乙公司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這筆稅款屬於乙公司經營稅負,不符扣抵規定,因此無法抵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投資大陸時,原則上只有「股利」等大陸來源所得已繳納稅款可在台灣申報時扣抵,而大陸公司本身的企業所得稅無法列入扣抵範圍,其他如大陸地區的增值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也都不符合扣抵條件。

此外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可扣抵的稅額,並非無上限,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扣抵數額的合計數,不可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企業應留意扣抵上限。

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將至,申報營所稅時應釐清投資大陸相關稅務規定,確保正確申報,避免因不慎疏忽而面臨額外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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