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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給公司 要繳土增稅

本文共33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中市地稅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但如果移轉給公司法人,仍應繳納土增稅。

地稅局說明,如將土地移轉給自然人,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增稅,但若移轉給公司法人,即使取得農用證明書,也應課徵土增稅。    

地稅局提醒,民眾若買賣農地,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的四大要件,且取得後繼續作農業使用,才能免課土增稅。

四大要件包括,第一,原為農業用地;第二,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第三,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在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第四是確實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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