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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賣持有三年股 減半計稅

本文共56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可享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優惠,申報時務必留意持有期間,以免短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解釋,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時,可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先扣除該年度出售該類股票所產生的交易損失,若扣除後仍有盈餘,則僅需將其中50%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基本稅額。

不過,若企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未滿三年,則不適用這項減半計稅規定,須將所得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據以申報最低稅負。

國稅局提醒,這點與《所得稅法》關於「證券交易所得暫免課徵所得稅」規定不同,企業應特別注意兩者的區別,避免誤用規定導致申報錯誤。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投資公司,在2022年度出售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7,800餘萬元,該公司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可適用減半計稅,因此僅將其中50%,約3,900萬元,納入最低稅負。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出售的股票持有期間均未滿三年,不符合減半計稅條件,國稅局重新計算後,認定甲公司短報基本所得額3,900餘萬元,依法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建議,企業在申報最低稅負時,若發現證券交易所得申報錯誤,應在未經檢舉、稽查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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