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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營業人緊急向國稅局求助,表示由於新進店員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將一張原本應該開立100元的發票誤登為10,000元,發現錯誤時,顧客已經離開,不知道該如何補救。針對此情況,南區國稅局指出,只要準備好四項資料並主動報備,且每年不超過三次,即可避免處罰。
南區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可準備申請書,並在其中詳列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金額及該發票存根聯影本,然後主動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報備,營業人可在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根據實際交易金額繳納稅款。
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若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時發現有錯誤,應將原發票收回並作廢,再重新開立正確的發票交給顧客,然而,實際操作中,許多營業人往往因無法聯絡顧客而無法收回錯誤發票。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營業人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未開始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且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即可免予處罰,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每年只有三次容錯機會,超過次數則無法適用免罰規定。
國稅局強調,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正確記載統一發票上的應行事項,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以1%的罰鍰,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亦不得超過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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