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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機關銷售貨物 要稅

本文共36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雖以公益為創設目的,但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仍應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若僅辦理扣繳單位稅籍登記,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在交貨或收款時,填寫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如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者,則由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若承辦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或承攬標案、採購案,提供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仍須履行納稅義務。

國稅局近期查獲某公益團體在2019年至2021年間承攬政府機關勞務採購案,承攬總金額1,593萬餘元,未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確認,該團體所提供勞務不符免稅規定,因此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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