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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估節稅 3月3日前申請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750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司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可在今年2月1日至3月3日間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達25%時,可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去年物價指數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至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在這些年度期間取得、或曾在這些年度辦理重估的資產,都可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

舉例來說,某公司在89年度購入製程所需機具,符合申請資產重估條件,據財政部公告倍數表,物價倍數為1.2599倍,至去年度帳面價值為100萬元,乘以物價倍數後,重估價值為125.99萬元,每年可列的折舊費用就會提高,具減稅效果。

除了前述物價漲幅達標的年度外,其餘年度因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原則上無法辦理資產重估,不過,若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辦理資產重估情形的話,仍可申請。

近年物價上漲有感,財政部提醒企業,應留意相關申請時程,以免錯過。

財政部表示,依重估價辦法規定,企業應在113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起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8日,但因28日至3月2日適逢假日,申請期限調整至3月3日。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可在申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時程方面,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可否辦理;營利事業應在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等,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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