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notice-title img

❤️經濟日報只想 LINE 著你❤️

快來加好友,財經大事不漏接,好康輕鬆拿!

⭐免費送數位訂閱 7 天體驗

⭐加碼抽 LINE POINTS 50 點


離活動結束 最後倒數
不再顯示

房屋無償供營業使用 要稅

財政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個人將名下房屋無償借給營業人設籍使用,無論是否實際收取租金,都必須依當地一般租金水準計算租賃收入,並在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記者朱曼寧/攝影
財政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個人將名下房屋無償借給營業人設籍使用,無論是否實際收取租金,都必須依當地一般租金水準計算租賃收入,並在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記者朱曼寧/攝影

本文共67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個人將名下房屋無償借給營業人設籍使用,無論是否實際收取租金,都必須依當地一般租金水準計算租賃收入,並在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若納稅人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能提出證明確實是「無償出租」,且並未用於營業或業務執行;也就是說,屋主即使是出租給自己、或直系親屬負責的營業場所,因為屬於營業用,仍需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表示,前述所謂的「他人」,是指除了納稅人本身、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其他個人或法人。

舉例來說,假設小君在2022年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提供給自己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作為營業場所使用,小君並未列報租賃收入,國稅局根據當地的租金行情計算後,將相應的租賃收入併入小君的綜合所得稅課稅總額。

小君對此不服,向稅局申請復查,聲明該房屋僅供A公司經營使用,且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不過A公司作為法人機構,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屬於「他人」,因此,即使小君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仍需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依法報繳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強調,個人若將名下房屋無償提供給營業人或法人使用,即使並未收取租金,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根據當地的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將該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進行報稅,納稅人應提高警覺,避免因忽略此項規定而引發不必要的稅務糾紛或罰款。

此外財政部日前公告,去年房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必要費用率仍以43%計算,與往年標準相同,也就是說,收到的1萬元租金中,可減除必要費用4,300元,僅5,700元須計入課稅。另外若符合住宅法、租賃專法所規定條件,必要費用率可望再提高。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猜你喜歡

上一篇
新聞中的法律/離婚分配未領退休金 有條件
下一篇
新聞中的法律/禮券發行 留意合規之道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