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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收外匯收入 留意稅事

本文共35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銷售勞務(例如居間仲介料源)給國外公司收到外匯收入,若勞務使用地在台灣,就不符合零稅率適用條件,仍須按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繳納5%營業稅。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符合零稅率的勞務包括「與外銷有關的勞務」及「在國內提供但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就是勞務提供地在台灣,但最終使用地在國外。若勞務使用地仍在台灣,收到國外公司支付外匯收入,不屬於零稅率範疇,必須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協助乙公司向國外A公司進口塑膠原料,並從A公司獲得外匯佣金收入,雖然這筆收入來自國外,但由於這項服務主要是協助乙公司進口塑膠原料,勞務使用地在台灣,不符合零稅率條件,甲公司仍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仔細檢視勞務性質及使用地,避免誤判稅率導致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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