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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 先申請財產清單

本文共37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申報遺產稅時須檢附被繼承人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不過,若繼承人已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或金融遺產清單,即可免再檢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若清單內容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不動產與金融遺產資料相符,即可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使用清單申報。

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中包括土地,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持分比率及房屋,如門牌號碼、持分比率等資訊,若經核對與實際情況一致,申報時可免附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及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文件。

同樣標準也可套用在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國稅局指出,若內容無誤,也可免附相關金融財產證明,讓民眾在申報過程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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