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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購車位 須另行申請優稅

本文共33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房子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地號與房屋的土地地號相同,不必另行申請自住優惠,最終須多繳四倍以上地價稅;稅務局提醒,若符合自用條件,必須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優惠稅率。

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房子原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誤以為地號與房屋土地地號相同,不須另行申請,導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在千分之10至55間,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千分之2,與一般用地至少差距四倍以上。

稅務局提醒,如果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且新買車位是停放自己的車子,沒有出租或作其他使用,可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達到節稅目的,逾期申請,則從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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