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621字
企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政治獻金,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11)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不少營利事業藉由捐贈政治獻金來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表達支持,捐款金額也會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政治獻金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在申報營所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可超過所得額10%,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國稅局提醒,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報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對某政黨捐贈政治獻金2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但國稅局查到,甲公司2022年有累積虧損100萬元且尚未彌補,符合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的條件,因此依規定剔除捐贈費用2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政治獻金捐贈,應留意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項目,若有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除了營利事業,個人若有捐贈政治獻金,也可申報綜所稅的捐贈扣除額,不過也同樣受到政治獻金法規範。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的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的20%,捐贈總額則不得超過20萬;如是對同一擬參選人之捐贈,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政治獻金相關費用或扣除額,應留意限額及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